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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的函
  时间:2017/1/20 22:58:008

各位理事、会员:

维护拍卖市场秩序,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经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主任林锦铭提议,并经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全体理事一致通过。我会起草了《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现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将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2月28日前发送到邮箱:2431710663@qq.com。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注:《温州市拍卖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的约定合计(双方)收取佣金单个标的的下限标准等综合反馈意见后再定。

 

                        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州市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恶性竞争,促进我市拍卖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经本协会会员单位协商,自愿订立此自律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行业规范,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条 不以商业贿赂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不以恶意降低佣金甚至零佣金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各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

约定合计(双方)收取佣金单个标的下限标准为:50万元以下不低于  %; 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低于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不低于  %;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低于  %;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不低于  %;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低于  %;5000万元以上不低于   %。     

第三条 不得隐瞒拍卖标的瑕疵和对拍卖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条 不得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
     第五条 不得在拍卖活动中雇佣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
     第六条 不得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七条 不得违反约定或当事人要求,披露或使用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或扣压应支付给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八条 不得对竞争对手造谣中伤,恶意诋毁,非法获得对方商业秘密,不可以妨碍其他拍卖企业的合法拍卖活动。
     第九条 不得将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承包权、租赁或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执行拍卖师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企业间团结协作、有序竞争,和谐相处。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公约者,由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对违反公约的拍卖企业按违规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等处分,并在拍卖企业年审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2次违反公约的,由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议不予企业年检或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并由市拍协建议中拍协降低或注销已评定的企业资质,或取消申报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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