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会员:
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经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主任林锦铭提议,并经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全体理事一致通过。我会起草了《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现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将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2月28日前发送到邮箱:2431710663@qq.com。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注:《温州市拍卖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的约定合计(双方)收取佣金单个标的的下限标准等综合反馈意见后再定。
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温州市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恶性竞争,促进我市拍卖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经本协会会员单位协商,自愿订立此自律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行业规范,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条 不以商业贿赂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不以恶意降低佣金甚至“零佣金”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各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
约定合计(双方)收取佣金单个标的下限标准为:50万元以下不低于 %; 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低于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不低于 %;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低于 %;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不低于 %;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低于 %;5000万元以上不低于 %。
第三条 不得隐瞒拍卖标的瑕疵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条 不得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
第五条 不得在拍卖活动中雇佣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
第六条 不得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七条 不得违反约定或当事人要求,披露或使用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或扣压应支付给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八条 不得对竞争对手造谣中伤,恶意诋毁,非法获得对方商业秘密,不可以妨碍其他拍卖企业的合法拍卖活动。
第九条 不得将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承包权、租赁或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执行拍卖师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企业间团结协作、有序竞争,和谐相处。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公约者,由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对违反公约的拍卖企业按违规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等处分,并在拍卖企业年审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2次违反公约的,由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议不予企业年检或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并由市拍协建议中拍协降低或注销已评定的企业资质,或取消申报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