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令《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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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温州市拍卖行业协会,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拍卖企业及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和会员开展双向服务为宗旨,坚持自主、自治、自养和自我发展原则,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和助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行业凝聚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推动全市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温州市黎明西路11号海发大楼后楼105106室。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令《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规会约,开展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化的管理与经营;
    
(三) 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部门报告行业情况,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处理行业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与业务的交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 加强市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研究推广先进的拍卖理论、方法和经验,提高全市拍卖行业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六) 经市主管部门授权,参与企业年检审核,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七) 对国家注册执业拍卖师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拍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 接受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相关企业单位,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成员。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主管负责人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因工作变更需换代表人,会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 优先获得协会服务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 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和协会决议;
  (二)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依据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并可自愿为协会提供资助;
  (四) 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须提供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自愿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违法、违规经营给行业造成严重损害的,经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也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会长和理事会,调整和任免理事;
  (三)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订或调整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原则上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凡当选为副会长的成员,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选举和任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视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本职工作,热爱拍卖事业,维护公平正义,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获得广泛认可;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五)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可以聘任。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代表个人连选连任的,不收取其个人会费,不享受个人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负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长的安排,分管协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各项经常性的活动; 

  (二) 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报酬;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与建议,但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会员、理事的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 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各种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678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议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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